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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周三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在多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法规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最高法并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同时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路透社,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