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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让跨性别人士平等使用公厕司法复核 文字直播
K  诉  环境及生态局局长 及 律政司司长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u/0/d/1JE8wwOlZ_zSB5WROwX3n7RamSz8KVV3Dj-MUnZUG7MQ/
聆讯日期:2022年1月12至13日(视乎聆讯进度而定)
聆讯开始时间:10:00 a.m.
地点:高等法院第28庭(12字楼)
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Russell Adam Coleman(高浩文法官)
申请人:K 由 帝理律师行 代表
答辩人: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律政司司长
案情撮要:
匿名申请人K是一名未完成性别肯定手术的跨性别男性,此司法覆核挑战《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下对于男女分隔的要求与过于狭窄的性别定义。
在现行政策下,唯有完成整套性别肯定手术,跨性别人士才能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详见: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8AlJvmE5uuzpcDfsA8u8-QDtEgceOQhEzdKqhMTSo8/edit )。而根据《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及其中对性别的狭窄定义,尚未更改身份证性别的跨性别人士进入「异性」公厕将触犯法律。因此,相比顺性别的大众,很多跨性别人士并不能进入自己性别认同的公厕,更可能因而负上刑责。
这是针对《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第7条及第10条提出的司法覆核,相关条文仅因性别认同的差异而产生差别对待,构成对跨性别人士的歧视,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的平等权和保护私生活的权利。
申请人要求颁令扩阔有关规例中对「男性」及「女性」的定义,令其包含经医生评定为性别不安并正在进行「真实生活体验」的跨性别人士,让他们可以使用顺应性别认同的公共卫生设施。
(摘录自帝理律师行邀请稿)
《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香港法例第132BL章)第 7 条:
男女分隔
在公厕内,任何男性不得进入拨作女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龄在5岁以下并由一名女性亲属或护士陪同的男童,则不在此限。
在公厕内,任何女性不得进入拨作男性使用的部分,但年龄在5岁以下并由一名男性亲属或男护士陪同的女童,则不在此限。
注:公厕(public convenience)指署长所管理和提供予公众使用的厕所、浴室或洗濯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