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某外企法总的视频号。大意是他们有个案子要请律师,邀请三个律师团队报价,一个团队的报价文件写得特别粗,另一个团队在早期做了大量的研究准备和沟通工作,甚至连具体用什么法条都写得清清楚楚。
这位法总的意思是,同样是律师团队竞标,别人做的功夫更细、花的时间更多,就更有被选上的机会。
我对此只有四个字的评价:无效内卷。
诚然,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高溢价的案件来说,投标阶段严谨细致的准备,对于律师和客户都是非常必要的。我过去服务过的一家很挑案子的律所就是这样,投标文件的准备不计成本,以法律意见书的标准制作,因为他们利润率够高、时间也够多,一年做不了几个案子,但几乎每个拿下来的案子都是几百万律师费。
对于今天中国的外企来说,他们有这样高溢价的案子值得激励律师,仅仅为了一个签约的可能性,就付出大量的实质性工作吗?
中国外企业务普遍下滑,法律预算大幅缩减也是常态。外企的法律服务早已不是十年前的“香饽饽”,还拿着过去精耕细作的标准去要求律师,甚至是还没有签约的投标律师,我觉得太过了。
更何况,如果真的按这位法总所说,以后每位投标律师在竞标的时候都把案子实质性地做一遍,而最终只有一位律师会入选。那就相当于全体律师在收费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翻了三倍。这在今天本已内卷的法律服务市场,更是一点好处都没有。
还是那句话,就中国的外企在目前阶段能遇到的绝大部分法律问题,以及他们的预算,他们有什么资格提这样的要求?
我刷到这个视频,脑海里第一个跳出来的是华与华的口号“不投标,不比稿”。我不喜欢用这样的措辞去PUA客户,但仔细想想,我这一年多的创业历程,确实是基本上不投标(强制投标的国企客户例外),更是不可能在签约之前就投入实质性的时间,做出工作成果给客户“比稿”。
原因无他,我们不缺案子。而我们争取案子靠的是我们的服务质量、响应速度、性价比,让客户能以合理的价格高效解决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
而绝不是像那位法总说的,通过大量无偿事先工作,向客户展示我们很有时间,有绝对的意愿配合服务各种附加要求。
关于华与华,同为乙方,我也有很多感悟。这个单开一篇来讲。
这位法总的意思是,同样是律师团队竞标,别人做的功夫更细、花的时间更多,就更有被选上的机会。
我对此只有四个字的评价:无效内卷。
诚然,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高溢价的案件来说,投标阶段严谨细致的准备,对于律师和客户都是非常必要的。我过去服务过的一家很挑案子的律所就是这样,投标文件的准备不计成本,以法律意见书的标准制作,因为他们利润率够高、时间也够多,一年做不了几个案子,但几乎每个拿下来的案子都是几百万律师费。
对于今天中国的外企来说,他们有这样高溢价的案子值得激励律师,仅仅为了一个签约的可能性,就付出大量的实质性工作吗?
中国外企业务普遍下滑,法律预算大幅缩减也是常态。外企的法律服务早已不是十年前的“香饽饽”,还拿着过去精耕细作的标准去要求律师,甚至是还没有签约的投标律师,我觉得太过了。
更何况,如果真的按这位法总所说,以后每位投标律师在竞标的时候都把案子实质性地做一遍,而最终只有一位律师会入选。那就相当于全体律师在收费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翻了三倍。这在今天本已内卷的法律服务市场,更是一点好处都没有。
还是那句话,就中国的外企在目前阶段能遇到的绝大部分法律问题,以及他们的预算,他们有什么资格提这样的要求?
我刷到这个视频,脑海里第一个跳出来的是华与华的口号“不投标,不比稿”。我不喜欢用这样的措辞去PUA客户,但仔细想想,我这一年多的创业历程,确实是基本上不投标(强制投标的国企客户例外),更是不可能在签约之前就投入实质性的时间,做出工作成果给客户“比稿”。
原因无他,我们不缺案子。而我们争取案子靠的是我们的服务质量、响应速度、性价比,让客户能以合理的价格高效解决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
而绝不是像那位法总说的,通过大量无偿事先工作,向客户展示我们很有时间,有绝对的意愿配合服务各种附加要求。
关于华与华,同为乙方,我也有很多感悟。这个单开一篇来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