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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落魄的三叔新冠险赔付一事
和大家说一下,在法院调解下我的新冠险已经无保密赔付。写下面这个文章也不是为了自吹自擂或者攻击,而是一种对新冠,监管,保司,法律的学习记录。没团队,都是个人和保险,疾控,法务朋友交流的结果。全文纯是个人分享知识点,导致本篇文章非常不好看。
一、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和新冠肺炎以及新冠病毒感染三者的区别。
在当下这个时间点,三者可以说没有任何区别。在这里大家要记住两个时间点,一个是2020年2月7日,一个是2022年12月26日。这两个节点后,新冠的三个名字才划上了等号。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建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在这之前已经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这基本是国家层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疾病名的最后一次出现,而此刻新冠病毒感染还不是一种专属疾病名。细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连标题都已经不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这里有一个细节,在第五版中,肺部感染明确不是新冠肺炎的确诊条件。
针对此情况2020年2月8日,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与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李兴旺对此作出解释:随着检测能力的提高,最新发现有一部分新冠肺炎患者表现比较轻,有发热,有中低热、轻微乏力,偶尔有干咳,病程史中没有肺炎,但是仍然具有传染性。在诊断分型中,把这一型加在里面,第一是为了把这部分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控制传染源。第二是对病人基本的特征更加详细的进行描述。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瑞士日内瓦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COVID-19。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修订为“COVID-19”。事实上,在此之后全球范围内肺部感染症状就已经不是确诊新冠肺炎或者COVID-19的必要条件了。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建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老实讲其实我个人认为在改之前两者就基本上没有大的区别了。
大家看到我说了这么多废话,觉得这不是常识吗?但保险公司的抗辩中往往认为不是,很多保险公司一直以新冠肺炎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来理赔,所以拒绝了大量没有肺部CT的投保人。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在法律上并不利于保险公司。
二、新冠肺炎保单到底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
可能很多人觉得这TM不是废话吗?难道是你家马桶感染了新冠吗?但保险公司却不这么认为,至少在法庭上不这么认为。售卖新冠险这个险种基本上95%的保司是财险公司,很多公司就以此为基础进行抗辩。称其售卖的“新冠险”是财产险。究其原因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法院认定为“财产险”那么就可以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需要到被告保司所在地起诉。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至今不知道什么原因,各保司所在地法院,新冠险立案数:0。
三、难道保司说财产险就是财产险吗?
并非如此,《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可见财产险公司是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各位购买的百万医疗其实就是财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而认定短期健康险也并不难,各位是否有印象,2020年前后某些互联网公司宣传可以终生续保的医疗险,后来为什么不宣传了。因为监管发现了这个漏洞,如果短期健康险可以无限续期,那么不就等于财险公司可以销售长期健康险了吗?这不就是说财险公司突破了法律限制,成为可以兼营的保险公司?于是银保监会2021年下发了《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 号)中第一条就是规范产品续保。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得保证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进行销售。同时文件中既明确了财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是人身保险。又明确告知了大家确认保险是短期健康险的途径。
四、香港、台湾、大陆的新冠险都发生了什么?
香港马督工说的已经比较清楚,纯粹资本主义环境下成熟保险的兑付机制,核心是依据严谨条款拒赔。湾湾则真是个狼人,各保险公司咬牙赔了大半。大陆的新冠险情况非常特殊,首先90%的保司新冠险条款,由于没有先例且某些原因条款两到三年都没有更新,出现了保险史上少见的90%保险合同都不利于保司的情况,同时我国拥有全球最倾向于投保人的《保险法》(如果这部保险法加上群诉和惩罚性条款,所有保司都活不过年底),法律上着对保司其实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马督工视频中可能不了解的是,大陆保司不是不想走香港的依据严谨条款拒赔,而是根据条款和现行法律真的很难赢。那能不能走台湾路线呢?举例来说假设某保司卖了25万份,如果全部理赔就是50亿人民币,即使20%人拖着病躯去也要赔十个亿。某些保司资产负债表中现金存放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款项,也不过几十个亿。所以出现目前这种混沌状态,一点都不奇怪。
五、“新冠险理赔胜诉第一案”是怎么回事?
据我了解其实这应该不是第一案,但这一案的审判却非常重要,因为和我上文说的新冠肺炎认定抗辩不同,这位投保人购买的是一份那10%比较利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人保财险该产品的保单合同中注明有一项“特别约定”,其中提到只有被保险人确诊“重型和危重型”新冠患者时,保险公司才进行履职。】所以投保人胜诉不是我前文说的,保险合同和法律对保司都不利的情况下胜诉,而是只凭借《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只用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就通关了一家合同较为严谨的保司。这是“新冠险理赔胜诉第一案”的真正意义。
五、监管机构的态度。
尴尬,非常尴尬。为了这篇文章能多活一阵,我只能说这么多。
六、一些自言自语。
大家如果有耐心看完,就会发现很多事我说的比较克制,因为随着翻阅大量疾控、保险、法律文件,最终结论是整件事绝得不出完美解,我也给各位指不出方向。如果说这件事一定要做什么结论。那我的结论有三点:
第一.国家如果一定要为一类保险公司托底,可以考虑只为人身险公司托底。
第二.社会主义保险到底是应该以严肃条款程序正义为目标,还是以保护投保人的事实正义为目标?
第三.我这辈子都不会说“你法我笑”,我国很多法律都是以维护人民权益为己任的真正善法,所以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和机构恨不得能天天嘲笑法律,而各位如果和我一样只是个普通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