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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绘本案判词解读:厘清了什么界限?留下了什么疑问?
——《立场新闻》被指串谋发布煽动刊物案10月31日将在本地法院开审,是香港数十年来首宗开审的传媒被控煽动罪案件。「立场案」开审前,《法庭线》与法律评论员黄启阳对谈,了解法官在「羊村案」判词对煽动罪所作的裁断、厘清的界线,以及留下的疑问。
辩方指出,除煽动罪条文下的指定意图之外,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判例,亦确立煽动意图必须包括「为干扰政权而煽动暴力或社会动乱」。不过法官郭伟健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将普通法下煽动意图,融入香港煽动罪条文指定的意图。郭枚举5个理据:
第一,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已定义煽动意图,因此应以法律条文为重。
第二,港英政府 1997 年推动修订煽动罪,提出加入「具意图引致暴力或制造社会动乱」(修订最终没生效)。郭认为,反映煽动罪条文本身不含普通法煽动罪意图,否则当年明显毋须提出修订。
第三,郭指「《大公报》煽动案」上诉时,法院裁定控方毋须证明具「煽动暴力」意图,法庭因此必须遵循先例。
第四,郭指今时今日,暴力已非唯一方法令政府倒台或瘫痪其运作,举例指散播谣言、憎恨与假消息甚至可能是更为有效的武器。由于普通法一直在发展,现在没有理由紧随数十年前确立的普通法煽动意图,即将煽动暴力视为煽动意图的先决条件。
第五,郭引用《国安法》第20条,认为明确指出「分裂国家」罪可通过或不通过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达成。郭指由于煽动罪通常是「分裂国家」罪的「前奏」,因此将普通法下煽动意图融入煽动罪条文下的意图,并不符合《国安法》及香港法律应整体发挥维护国家安全作用的用意。
黄启旸:……曾负责就煽动罪提出条例草案的港府官员,不止一次在立法局会议上明言,法例应反映普通法定义。惟判词未有提及。
就煽动罪条文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否相称。郭采用 2016 年终审法院提出的「四步骤分析」(4-step analysis);引用 1868 年英国案例,指将煽动行为刑事化具有合法目的,又指煽动罪条文与该目的合理相关。
至于法官在第三步骤(第 101 段),考虑条文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否超出所需时,提及辩方引用「锡拉库扎原则」(Siracusa Principles),不过法官指该原则在香港没有法定地位,其于 38 年前发出,似乎已经过时(likely to be outdated)。
黄启旸:锡拉库扎原则是1984年由三名国际法专家在意大利举行的一个学术会议上经讨论后同意的原则,旨在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限制人权的条文如何解读,提供详细指引。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此等反映当代公法学者共识的权威著作,本来就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补助数据。
终审法院事实上曾不只一次引用「锡拉库扎原则」,解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尤其是何谓「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的重要依据。
https://thewitnesshk.com/羊村繪本案判詞解讀%E3%80%80法官判詞釐清了甚麼界線?/